第47章 尘埃落定 (第2/3页)
......
“肃静!”
法官用手掌重重地拍了一下桌子。
“全体起立,下面我开始宣布审判结果。”
“江南省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1995)08刑初字第239号。”
“公诉机关:江城市人民检察院。”
“被告单位:江城市华光机械厂。”
“被告人:江城市华光机械厂原厂领导刘汉民、王爱军......等9人。”
“诉讼代表人:国资委、该厂清算组负责人、联合审查审计部负责人。”
“辩护人:李舟山、张诚信......”
“江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1992年11月至1993年5月,在华光机械厂改制期间,时任厂长被告人刘汉民,利用全面负责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,为谋取个人及特定关系人非法利益,故意隐匿、低估国有资产,并通过虚列债务、虚假交易、转移资产等方式,将大量国有资产置于账外或转移。同时,在后续的日常经营中,被告人刘汉民将工厂视为个人“钱袋子”,指使或纵容担任财务、采购、销售等重要部门负责人,通过虚开发票、套取资金、公款私用等手段,大肆侵吞、挪用工厂资金,导致工厂财务部形成巨额亏空,经司法审计确认共计人民币2106万元。被告人刘汉民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上述行为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且在本地区及行业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经审理查明:1992年11月,华光机械厂启动改制程序,被告人刘汉民作为新任厂长,全面负责改制工作。其非但不正确履行职责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,反而伙同其亲属王光、刘汉才、刘汉成等人(分别担任副厂长、财务经理、采购经理、销售经理等要职),有预谋、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。
上述事实,经庭审质证确认的《华光机械厂改制方案》、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》(及补充说明、纠正意见)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、银行流水记录、财务凭证、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、证人(包括多名原厂职工、业务单位人员)证言、同案人供述以及被告等人的供述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:被告单位华光机械厂在改制过程中,被告人刘汉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、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其多名亲属利用各自职务便利,相互配合,共同实施犯罪,均系主犯,均应依法严惩。
王爱军,原办公室主任,后担任华光机械厂厂长、法人,因担任时间较短,有被蒙骗的可能,可酌情降低处罚标准,但却亲手签署了五份转移财产的文件,仍系主犯。
陈建国,技术部负责人,虽只负责技术,没有参与一系列的犯罪行为,但在两年之中却领到了不符合自己薪资的分红,对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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