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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5章:苏文渊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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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65章:苏文渊案 (第1/3页)

    案号:景隆二十七年秋第六号。

    案犯:苏文渊,字子澄,年三十八,江宁府通判,秩从七品,掌江宁府兵民、钱谷、狱讼之监察与协理,系朝廷委派之地方监察官吏也。

    案情详录:苏文渊自赴任江宁通判以来,不思朝廷委任之恩,罔顾通判监察之责,恃权怙势,贪墨赋税,中饱私囊。

    江宁府属县岁征粮米、赋税,苏文渊假公济私,与地方猾吏勾结,巧立名目,加征苛捐,每石粮米额外索钱三百,每贯赋税暗抽耗银五十,岁敛民财逾五千贯。

    所征银两,大半入其私囊,仅少量敷衍上报,致江宁府国库亏空,民怨沸腾。

    人证:江宁县民王铁牛、李凡,书有诉状。

    物证:苏文渊家中搜出三千贯赃银。

    主审衙门:江宁府。

    主审官:江宁知府周敦颐,同知王怀庆,推官李铁。

    依剧大楚律,判罚:

    一,削去苏文渊江宁通判之职,革除官籍,永不叙用;

    二,杖脊三十,刺面“贪吏”二字,以示惩戒

    三,抄没其家产,赃银、赃物悉数入官,用以弥补江宁府国库亏空及赈济受害民户。

    四,将苏文渊发配北境,充军戍边,终身服劳役,非有特赦,不得返乡。

    看完案情记录,武安侯皱了下眉头。

    巧立名目,加征苛捐,这比一般的贪赃枉法要严重很多,好在数量不大,如果再多一些,是要砍头的。

    萧廷伸着头看完,发现了几个问题。

    其一,巧立名目,加征苛捐杂税受到影响的有一个县,但人证只有两个,明显不合理。

    其二,敛财五千贯,上缴了两千贯,搜出赃银三千贯,总数太少了。

    江宁府位处江南,土地肥沃,富庶丰饶,巧立名目,加征苛捐,结果只贪了三千贯,还不如找个富商,给点方便赚得多。

    其三,敛财三千贯正好卡在死刑之下,如果再多一些,就是死刑。

    根据大楚律,官员犯了死刑,需送入皇城,由监察院严审,地方衙门无权直接宣判。

    显然,太过巧合了。

    苏蓉儿说父亲是被陷害的,看来八九不离十。

    上官胤也跟着瞅了一眼,但他显然对案卷没什么印象。

    涉及官员的案卷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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