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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3章 鲜花恶魔的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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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123章 鲜花恶魔的约会 (第2/3页)

严从重判决,甚至因此放宽在审讯罪犯时的用刑限制,“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:杀死闯入民宅的人。无论是《十二表法》,还是7世纪中叶的《罗萨尔法令》或者1283年《布法西法令》,早期的法典都认同这一基本原则,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圣奥古斯丁和英格兰的法律。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(即使被害人是入室盗贼),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。1743年,日内瓦公诉人拒绝指控一位开枪打死夜盗的农民。除了引用摩西律法外,公诉人解释说,这位农民在晚上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想偷东西还是想杀人。”(页79-81)也因此,夜间被误杀是相当常见的危险,例如17世纪英国肯特郡开枪杀人案件中,多数都是家庭自卫过程中发生的,而在法庭上也都被判无罪(页87)。此外,类似的论述也见于法国让·韦尔东的《中世纪之夜》一书(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7,页105-107)。

    很明显,林达所举的那个案例,也可以纳入上述西方法律传统关于黑夜犯罪的范畴;也就是说,林达对这一案例的解读,仅仅强调了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的一面,而忽略了“对黑夜犯罪的正当防卫”的另一面。更重要的是,如果说,日本人被误杀一案体现了美国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的观念和法律,那么,这种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的观念和法律,也就不是美国的专利,在欧洲中世纪,乃至古罗马时代———现代人权观念尚未确定的旧时代———就已经出现了。

    其实,由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所表现出来的“私宅不受侵犯”观念,不仅不是美国独有的,也不是现代独有的,甚至也不是西方独有的。

    中国历史上的“私宅不受侵犯”观

    对黑夜的恐惧和防卫心理,中西无异;同样,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,也有着与西方雷同的制度———针对黑夜犯罪的判决从重规则。而且,这类观念和法律在中国的起源也相当古老。

    考古学家陈公柔先生曾有《居延出土汉律散简释义》一文(收入《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》,文物出版社,2005),其中分析了居延汉简中一则关于逮捕法例的条文:“捕律: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。犯者,其室殴伤之,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。”意思是说,禁止官吏夜间进入私宅逮捕犯罪嫌疑人,违反者一旦被私宅主人杀伤,则按照汉律的“毋故入人室”条例处理。什么是“毋故入人室”条例呢?陈先生指出,《周礼·秋官·朝士》注引郑司农之说:“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,杀之无罪。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,上人车船,牵引人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之,无罪。”郑司农所说的“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”云云,即指当时的汉律,也就是居延汉简所指的“毋(无)故入人室律”(另参张全民《〈周礼〉所见法制研究(刑法篇)》,法律出版社,2004,页187)。这就表示,汉代法律不仅规定: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,杀之无罪;还进而规定: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,否则杀之亦无罪。此外,《汉书·胡建传》引托名的《黄帝李法》有云:“壁垒已定,穿窬不繇路,是谓奸人。奸人者杀。”“穿窬不繇(由)路”意即不走正路而爬墙;这条托名黄帝的法律规则,似乎也是说私入民宅者可杀。

    林达在《历史深处的忧虑》中指出,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关于不得占用民房的条例、第四修正案关于不得任意搜查的条例,其用意“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。它的目的不是把邻居挡在外面,而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”;那么,居延汉简中那条“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”的法例,不也是“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”,其目的不也是“要把警察挡在外面”?尤其值得留意的是,郑司农所说的“无故入人室宅庐舍”,也即汉律所称的“毋故入人室律”,甚至没有加上夜间因素这一限制;换句话说,不管白天黑夜,私闯民宅并有犯罪意图者,皆杀之无罪。这比起《黑夜史》所称引的西方中古“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,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”的观念,要更为激进,更有利于住宅所有者。因此,根据汉律这一条例,说汉代已形成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的明确观念和法律,我以为是毫不过分的。

    禁止无故进入私宅的律例,在汉代以后传承不辍。据《隋书·刑法志》,北齐律例规定“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,杀之无罪”,这显然延续了汉律的精神。到了唐代,这一条款有所节制,加上了夜间因素的限制,如《唐律疏议》贼律条:“诸夜无故入人家者,笞四十。主人登时杀者,勿论。”这是说夜间无故闯入私宅,如果被屋主当场杀死,不论罪。此后,《宋刑统》完全沿袭了《唐律疏议》的条文。《大明律》的相关条例则作:“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,杖八十。主家登时杀死者,勿论。”这与《唐律疏议》、《宋刑统》大同小异;而以后的《大清律例》又完全沿袭了《大明律》这一条文。由此可知,从汉代到清代,对(夜间)私入民宅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禁止的。这就意味着,假如那个日本留学生被误杀的案件发生在古代中国,那么,杀人致死的屋主也会像在美国一样,将被无罪释放。如果那个案例体现了美国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的法律精神,那么,中国古代那么多禁止“无故入人家”的条例,不也体现出同样的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精神?

    这种法律观念在古代中国不是一纸具文,而是真正深入人心的。可举一则笑话为证:两父子都在衙门里任文吏之职,有一晚父子一起赏月,父亲要儿子作诗一首,儿子遂以公文腔调作咏月诗:“凭甚文书离海外?给何路引走天涯?更有一般违法处,夜深无故入人家。”可见以“夜深无故入人家”为违法,已成为公众的普通常识了。

    事实上,除了官方条文之外,所谓“夜入民宅,非奸即盗”,也是现代以前中国社会极为普遍的日常观念。我尝试通过网上搜索——也算是用所谓的e时代考据方法,发现这种说法在古代通俗文学中极为常见。例如:元代乔吉《李太白匹配金钱记》杂剧:“(王府尹)这厮说也说不过,夤夜入人家,非奸即盗,必定是个贼。”明代西湖渔隐主人《欢喜冤家》:“律有明条,夜深无故入人家,非奸即盗,登时打死勿论。”又:“小人在巷中,只见这个人在人家楼室口搭桥走过,非奸即盗。”清代曹去晶《姑妄言》:“你夤夜直入我内室,非奸即盗。”清代佚名《续小五义》:“深夜入宅,非奸即盗。”佚名《施公案》:“夤夜入院,非奸即盗。”佚名《于公案》:“夤夜入宅,非奸即盗。”清末苏同《无耻奴》:“你可晓得无故入人家,是有罪名的么?”更有意思的是,这种说辞在当代港台武侠中尤其俯拾皆是,因为例子太多,兹不细举。我想,这一现象其实是个极重要的征兆:“夜入民宅,非奸即盗”的观念,在港台地区还相沿不绝;而在内地,经过几十年“大公无私”的思想灌输和制度示范,从“文革”的“抄家”,到当代的“拆迁”,积非成是,谁还知道禁止“无故入人家”本是吾国吾民的优良传统呢?谁知道“私宅不受侵犯”也是我们的法律精神呢?

    “私宅不受侵犯”观在当代中国的失落

    明白了“私宅不受侵犯”传统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失落这一点,我们就能理解,林达对日本人被杀案的认识,对美国宪法第三、第四修正案的认识,都与其立足于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有关。正因为林达也跟我们所有人一样,都已遗忘了我们这个古老文明的法律传统,都不知道我们也曾有过禁止“无故入人家”的成文法例,所以才会对美国“私宅不受侵犯”的观念会有那样深刻的感慨,对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会有那样强烈的思想震撼。林达在书中恰好提到:“我们的朋友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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