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回 许优待全院集议 允退位民国造成 (第2/3页)
,大清皇帝岁用,每岁至少不得短于四百万两,永不得减额。如有特别大典,经费由民国担任。
大众磋议,改四百万两为四百万元,特别大典二语删去,乃复由主稿员写下道:"清帝逊位之后,每岁用四百万元,由中华民国给付。"再看第三款列着:
第三款,大内宫殿或颐和园,由大清皇帝随意居住,宫内侍卫护军官兵,照常留用。
大众又道:"清帝既已退位,大内宫殿,不应久居。"一议员应声道:"何不叫他还居颐和园?"旁又有一议员道:"颐和园规模弘敞,殿阁巍峨,令他居住,还是便宜了他。"连颐和园都不肯与居,清室末路,也属可怜。大众道:"既议优待,就留些余地便是。"乃改为:"清宽逊位之后,暂居宫禁,日后移居颐和园,侍卫照常留用。"至第四款是:
第四款,宗庙陵寝,永远奉祀,由民国妥慎保护,负其责任,并设守卫官兵,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寝,沿途所需费用,由民国担任。
大众道:"清帝谒陵的费用,如何要民国担任?倘他借谒陵为名,日日嬉游,我民国当得起这许多供奉吗?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,下三语尽可删却。"乃改定:"清室逊位后,其宗庙陵寝,由民国妥慎保护。"复看第五款云:
第五款,德宗崇陵未完工程,如制敬谨妥修,其奉安典礼,仍如旧制,所有经费,均由民国担任。
这一款却没人反对,只酌改数字,作为:"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,如制妥修。其奉安典礼,仍如旧制,所有实用经费,均由中华民国支出。"至第六款云:
第六款,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,均由大清皇帝留用。
大众道:"清宫旧用阉人,我民国尊重民权,当然不准有这腐竖,须要载明方好。"即改为:"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,得照常留用,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。"再看下去:
第七款,凡属大清皇帝原有之私产,特别保护。此款也没甚异议,不过窜易字句,变为:"清帝逊位之后,其原有私产,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。"及看到第八款,没有一人赞成,议决作废。看官!你道原稿第八款,是写着什么?乃是:
第八款,大清皇帝有大典礼,国民得以称庆。
依情理上论来,清帝已经退位,中国人民,不服清帝管辖,所有清室典礼,与国民何涉?应该将此款删去。到了第九款,大众又抗论起来,但见原稿上写着:
第九款,禁卫军名额俸饷,仍如其旧。
原来禁卫军是保护清宫,因有此制。清帝退位后,须移居颐和园,禁卫军理应裁去。但从前这班军人,靠着军饷过活,此时遽议裁汰,恐他游骑无归,转成寇盗。当经各议员裁酌,改为:"原有之禁卫军,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,其额数俸饷,仍如其旧。"统计甲种九款,改为八款,下文是:
(乙)关于皇族待遇之条件。
第一款,王公世爵,概仍其旧,并得传袭。其袭封时,仍用大清皇帝册宝,凡大清皇帝赠封爵位,亦用大清皇帝册宝。
大众议决,皇族的皇字,改作"清"字。条文中只用首二语,以下尽行删去。第二款云:
第二款,皇族对于国家之公权,与国民同等。
这条经大众增改,定为:"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其私权,与国民同等。"再看下文第三四款。
第三款,皇族私产,一体保护。
第四款,皇族免兵役之义务。
这两条不加删改,惟于皇族上各加一"清"字。统计乙种共四款,下文为丙种条件,共计七款,原文云:
(丙)关于满、蒙、回、藏各族待遇之条件。
(一)与汉人平等;(二)保护其原有之私产;(三)王公世袭,概存其旧;(四)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,应设法拨给官产,作为世业,以资补助;(五)先筹八旗生计,于未筹定之前,八旗官兵俸饷,仍旧支放;(六)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,一律蠲除,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;(七)满、蒙、回、藏原有之宗教,听其信仰自由。
七款均不必更改,但就第四款中删一"应"字,第五款中,改"官兵"为"官弁"。条件已终,全体议决,再由主稿员依次誊正。惟末文尚有结尾数语,又由各议员修正通过,原文为:"以上条件,列于正式公文,照会各国,或电达驻荷华使,知会海牙万国平和会存案。"改正为:"以上条件,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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