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七十三章:争端起 (第3/3页)
家人告巫蛊,俱伏法”(后魏书)。
隋书规定“厌蛊”为“不通”,隋书郑议传:“其婢奏郑议厌蛊左道,与母别居,为司所劾,由是除名。”
隋书独孤皇后传:“独孤皇后异母弟独孤迤,以猫鬼巫蛊咒诅于后,坐当死。”
隋炀帝时,“有人密告卫昭王杨集咒诅,宪司希旨成其狱,奏杨集恶道,坐当死,天子下公卿议其事,杨素等曰:杨集密怀左道,厌蛊君亲,公然咒诅,请论为律。”(卫昭王杨爽传)炀帝念他是至亲,把他免为庶人。
唐律贼盗律有“造畜蛊毒”的条文:
一、“造畜蛊毒(谓造合成蛊,堪以害人者)及教令者,绞。”
律疏说:蛊有很多种,是左道旁门的事,无法尽知其中的详情。有的蛊是集结很多的虫,放在一个器具里面,听由它们自相残食,把许多虫吃完以后,剩下的一个是蛇就是蛇蛊,是虫就是虫蛊。
律文的造畜,是自造和传畜的意思,都是毒害别人,也就是自造蛊毒,或是传畜猫鬼,或教唆他人害人。
二、“造蛊者虽会赦,并同居家口,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。即以蛊毒同居者,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,不知造蛊情者,不坐。”
律疏说:有人问:被毒的人的父母不知情的,可否放免?假设一例,有一 家亲兄弟二人,大 房造蛊害二房,二兄弟同属一个父母,不知他父母能否免罪?答覆是:虽是兄弟相毒,仍然是律文的“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,不知造蛊情者,不坐。”所以父母不知情是“合原”的。
明律、清律也有限制蛊毒杀人的律文:
一、“置造、藏畜蛊毒,堪以杀人及教令造畜者,斩。”
二、“造畜者,不问已未杀人,财产入官,及同居家口,虽不知情,并流二千里安置。”
三、“若以蛊毒,毒同居人,其被毒之人父母、妻妾、子孙,不知造蛊者,不在流远之限。”
四、“里长知而不举,各杖一百,不知者,不坐,造获者,官给赏银二十两。”
根据清律辑注说:蛊毒的种类很多,以毒蛊合成的,有蛇蛊、鹅蛊、小儿蛊、金蚕蛊等种,以蛊毒人,到期必死,有的期限在数年以后。其中以金蚕蛊最毒,中了这种蛊的人,蛊病发作后就会死去。
蛊在苗族地区俗称“草鬼”,相传它寄附于女子身上,危害他人。那些所谓有蛊的妇女,被称为“草鬼婆”。有苗族学者调查后认为,苗族几乎全民族笃信蛊,只是各地轻重不同而已。他们认为除上述一些突发症外,一些较难治的长期咳嗽、咯血、面色青黑而形体消瘦等,以及内脏不适、肠鸣腹胀、食欲不振等症状为主的慢性疾病,都是着了蛊。属于突发性的,可用喊寨的方式让所谓放蛊的人自行将蛊收回就好了;属于慢性患者,就要请巫师作法“驱毒”了。这种令人生畏的蛊,并非苗人的专利。蛊术在中国古代江南地区早已广为流传。最初,蛊是指生于器皿中的虫,后来,谷物腐败后所生飞蛾以及其他物体变质而生出的虫也被称为蛊。古人认为蛊具有神秘莫测的性质和巨大的毒性,所以又叫毒蛊,可以通过饮食进入人体引发疾病。患者如同被鬼魅迷惑,神智昏乱。先秦人提到的蛊虫大多是指自然生成的神秘毒虫。长期的毒蛊迷信又发展出造蛊害人的观念和做法。据学者考证,战国时代中原地区已有人使用和传授造蛊害人的方法。